1 S 3372012 于 2012 年 7 月 16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不。 S 337 最高法院法(第 322 章) 2012 年法院规则(第 3 号修正案)规则 行使《最高法院法》第 80 条赋予我们的权力以及根据任何成文法赋予我们的所有其他权力,我们,规则委员会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2012 年法院规则(第 3 号修订)规则,并将于 2012 年 8 月 1 日生效。第 38 号命令的修订 2。法院规则 (R 5) 的第 38 条命令经过修订,在规则 3 之后插入以下规则通知要求,以承认传闻证据 (O. 38, r. 4) 4.(1) 为承认陈述的目的根据《证据法》(第 97 章)第 32(1) 条作为证据,根据该法第 32(4)(b) 条,诉讼一方必须遵守的通知要求如下 (a)该方先前已以表格 66A 的形式送达书面通知(如声明未在文件中作出的)或表格 66B(在文件中作出的陈述的情况下)关于他打算介绍包含在证据誓章中的证据的意向被录取; (b) 通知必须在不迟于接受陈述的证人的证词宣誓书送达后 2 周送达,或在法院允许的其他时间送达; S 3372012 2 (c) 通知必须说明根据《证据法》第 32(1) 条中的哪一个理由声称该陈述是可接受的; (d) 如果声明未在文件中作出,通知必须说明其作出的方式(无论是口头或其他方式),并且还必须说明 (i) 作出该声明的时间和地点; (ii) 陈述人的姓名和(除非他已经去世)他的地址(如果知道的话); (iii) 如果该声明的发出者已死亡,则该声明者的死亡日期,以送达通知的一方所尽的信息和信念为准; (iv) 听到或以其他方式知悉该陈述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v) 陈述的实质内容,或者,如果陈述是口头的并且在陈述时使用的实际词语是重要的,则使用的词语; (e) 就在文件中作出的陈述而言,通知必须包含或附有该文件的副本或该文件的相关部分,并且,如果该信息从该文件或该文件的相关部分还必须说明 (i) (d)(i)、(ii) 和 (iii) 段所述的事项; (ii) 如果文件的制作人与声明的制作人不同,文件制作人的姓名和(除非他已经去世)他的地址(如果知道的话); (iii) 如果文件的制作人已去世,则为发出通知的一方所尽的所知和所信的制作人的死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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