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修订)规则 2010 S 298/201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
2010 年破产(修订)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规则 273 的删除和替换 3 规则 274 的修订 No. S 298 破产法(第 20 章) 2010 年破产(修订)规则 行使由《破产法》第 166 条,法律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1. 本规则可被称为 2010 年破产(修正)规则,并应于 2010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删除和替换规则 273取而代之的是由注册官保存与以下事项有关的登记册 (a) 自愿安排; 2. 破产规则 (R 1) 的第 273 条被删除,以下规则 273.(1) 登记官应保留一个或多个登记册,其中包含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10 年 7 月 1 日附属立法补充文件的信息 PDF 创建日期为 24 2022 年 2 月 (b) 破产申请; (c) 破产令; (d) 行政命令; (e) 卸货证明和卸货令; (f) 他根据该法案或本规则征税的费用账单,采用他认为合适的形式、媒介或方式,并应在诉讼程序的相关步骤后尽快将其记入登记册。所涉事项已发生。 (2) 如果破产令被法院或官方受让人的证明书废止,登记官应删除登记册中与被废止的破产令有关的所有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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