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4482009 首次发表于政府公报,电子版,2009 年 9 月 30 日下午 500 点 S 448 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国防部住房计划)(修订)条例 2009 年《中央公积金法》第 77(1)(h) 和 (ra)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长在与中央公积金委员会协商后,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可以引用本条例作为 2009 年中央公积金(国防部住房计划)(修订)条例,并将于 2009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 新条例 11A 2 中央公积金(国防部住房计划)条例(Rg 13)修订为插入,紧接第 11 条之后,以下条文 在某些情况下不得偿还款项 11A尽管有第 11(1)(b) 及 (c) 及 12 条的规定,已根据本规例就单位提取任何款项的人员,或第 27C(1)(iii) 或 27E(1) 条规定的人员(ii) 在出售或处置单位时向基金付款的法令,不得在单位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时被要求向董事会或基金支付或偿还根据该法令第 21(1)、21A(1) 或 27E(1)(iv) 条以任何押记(在本条中称为相关押记)所担保的任何款项,如果 (a) 该官员有年满55岁; S 4482009 2 (b) 以下任何一项适用 (i) 根据法案第 15(9) 或 (9A) 条对不动产(不是公寓)收取费用,以确保向委员会支付适用于该人员的最低金额; (ii) 作为不动产(公寓除外)的所有者,该官员根据该法案第 15(10) 条作出承诺,向委员会退还相当于最低金额或其中一部分的金额在不动产被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情况下,他必须将其拨出; (iii) 该官员和一名或多名其他人作为不动产(公寓除外)的共同所有人,根据该法案第 15(10) 或 (10A) 条作出承诺,将退还给委员会相等于该人员在该不动产被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情况下须拨出的最低金额或其中一部分的金额; (iv) 根据该法第 21(1) 或 21A(1) 条,对官员的财产或不动产(不是公寓)的权益收取费用,以确保将最低金额存入支付官员退休账户; (v) 根据法令第 21B(1) 条对不动产(是组屋单位,但不是单位)收取费用,以确保将最低金额存入官员退休账户; (vi) 根据该法第 27C(1)(v) 条,对官员的不动产(不是公寓)的财产或权益收取费用,以确保官员支付第 27C 条所指的金额(1)(iii) 法案; 3 S 4482009 (vii) 官员根据法令第 27D(1)(v) 条作出承诺,在发生事件时向委员会支付法令第 27D(1)(iii) 条所指的金额不动产(不是公寓)被出售或处置; (viii) 根据该法第 27E(1)(iv) 条,对官员的财产或不动产(不是公寓)的权益收取费用,以确保向官员退休账户支付最低金额; (ix) 根据法令第 27F(1)(iv) 条对不动产(是组屋单位,但不是单位)收取费用,以确保将最低金额存入官员退休账户; (c) 该官员以委员会可能要求的方式指定 (b) 段适用分段中提及的不动产作为主要不动产,其金额足以弥补在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强制性不动产时,根据任何成文法的收购,从此类出售、转让、转让、处置或强制性的收益中提取收购,视情况而定;不动产,或 (d) 如果该官员和一个或多个其他人共同拥有适用的 (b) 段中所指的不动产,该不动产的每个共同所有人(该官员除外)同意该人员为(c)段的目的将该不动产指定为主要不动产; (e) 委员会确信该官员已遵守该法第 15(6) 条的要求; S 4482009 4 (f) 官员 (i) 以委员会可能要求的方式向委员会申请,不强制执行相关指控; (ii) 同意董事会可能针对不执行该指控而施加的此类条款和条件; (g) 董事会批准官员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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