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中央公积金(国防部住房计划)(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第 7 条的删除和替换 3 第 12 条修订第 S 223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 中央公积金基金(国防部住房计划)(修订)条例 2004人力部长的职责,在与中央公积金委员会协商后,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引用为 2004 年中央公积金(国防部住房计划)(修订)条例和2004 年 4 月 23 日起实施。 删除和替换第 7 条 2. 中央公积金第 7 条(国防部住房计划)条例 (Rg 13) 被删除,并以以下条例取代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 2004 年 4 月 23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与购买等有关的支出 7.(1) 如果一名官员及其他的配偶或其中任何一方须就 (a) (b) (c) 由他们或他或她(视属何情况而定)购买单位而支付任何印花税、费用或收费,不论或未根据本条例提取用于此类购买的款项;将单位转让或分配给他们或他或她,视属何情况而定;就由他们或他或她(视属何情况而定)购买、转让或转让给他们或他或她的单位设立或解除任何抵押; (d) 根据本条例提取资金,董事会可根据他们的申请或他或她的申请,视情况而定,并在遵守董事会可能施加的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授权全部或部分他们在基金中的贷方金额或他或她在基金中的贷方金额将被提取并用于该目的。...
中央公积金(国防部住房计划)(修订)条例 2004 S 223/2004pdf预览版中央公积金(国防部住房计划)(修订)条例 2004 S 223/2004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