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新的最低存款计划)(第 3 号修正案) 2008 年法规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第 5 条修正案 3 第 8 条修正案 4 第 S 619 号附表第一修正案 CENTRAL PROVIDENT FUND ACT (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新的最低限额计划)(第 3 号修正案)条例 2008 年中央公积金法第 77(1)(o)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由人力部部长负责,在与中央公积金委员会协商后,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中央公积金(新最低存款计划)(修订号. 3) 2008 年条例,将于 2009 年 1 月 1 日生效。 条例 5 新加坡法规的修订 在线发布于 2008 年 12 月 3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为 20 年 2 月 24 日22 2. 《中央公积金(新的最低缴存计划)条例》(Rg 31)第 5 条(本条例中简称为主体条例)的修订 (a) 删除第 (1) 款并代以以下第 (1) 款) 除非第 (2) 款另有规定,对于年满 55 岁的成员,董事会应将其在基金中的存款(不包括其医疗储蓄账户中的金额)转入其退休账户,转入维持最低金额 (a) 如果会员在 2009 年 1 月 1 日之前达到该年龄 (i) (ii) (iii) (i) (ii) 如果转移时的相关金额超过其最低金额的 2 倍, 适用的金额 相等于适用于他的最低金额;如转让时的有关金额不超过适用于他的最低金额的2倍但超过10,000,则任何超过有关金额50%的金额;如转让时的有关金额不超过10,000但超过5,000,则任何超过5,000的金额; (iv) 如果转让时的相关金额不超过 5,000,则为 0; (b) 如果会员在 2009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但在 2013 年 1 月 1 日之前达到该年龄,如果转移时的相关金额超过第一笔金额,则相当于适用于他的最低金额的金额;如果转移时的相关金额不超过适用的第一笔金额但超过适用的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8 年 12 月 3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第二笔金额,任何金额超过有关金额的适用百分比; (iii) 如果转让时的相关金额不超过适用的第二个金额但超过 5,000,则任何超过 5,000 的金额; (iv) 如果转让时的相关金额不超过 5,000,则为 0; (c) 如果会员在 2013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达到该年龄 (i) (ii) 如果在最低金额转移时的相关金额超过适用于他的 5,000 或更多,则相当于最低金额的金额适用于他的款项;如转让时的有关金额不超过适用于他的最低金额5,000或以上但超过5,000,则任何超过5,000的金额; (iii) 如果转让时的相关金额不超过 5,000,则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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