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新最低存款计划)(第 3 号修订)条例 2014 S 444/201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4年
1 S 4442014 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晚上 9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444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新的最低存款计划)(第 3 号修正案)条例 2014 年中央公积金法第 77(1) 条赋予的权力,部长人力资源部经与中央公积金局协商后,特制定以下条例引述及施行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2014 年中央公积金(新最低存款计划)(修订第 3 号)条例,自201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修订第 3 条 2. 中央公积金(新的最低存款计划)条例(Rg 31)第 3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通过在定义之后插入,立即进行修订承诺金额,以下定义计算金额是指按照附表二第二栏或第三栏或附表三第二栏的规定计算的金额,如情况可能是;。第 6 条的修正 3. 主要条例第 6 条的修正 (a) 在第 (1) 款的每月收入之前插入最低值; S 4442014 2 (b) 删除第(1)款中的文字,代之以按照规定计算的文字; (c) 删除第 (2) 段并代入以下第 (2) 段,如果董事会信纳一名成员正在或将获得董事会批准的退休金、年金或其他福利,该等福利将为该成员提供如果最低月收入的金额低于根据附表第二栏计算的金额,则适用于会员的最低金额应为要求的保留金额减去会员支付的任何金额的总和在厘定所需保留款额之前已根据第8A(1)、(2)或(3)、10或10A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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