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经批准的中等收入住房计划)(修正案)条例 2007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第 10 条修正案第 S 252 号中央公积金法案(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经批准的中等收入住房计划)(修订) 2007 年条例 为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77(1)(h)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部长在与中央公积金委员会协商后,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启动 1。本条例可引称为《2007 年中央公积金(经批准的中等收入住房计划)(修订)条例》,自 2007 年 6 月 15 日起实施。 第 10 条的修订 2. 《中央公积金(经批准的中等收入住房计划)条例》( Rg 4) 通过将第 10 条重新编号为该条第 (1) 款进行修订,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段落h (2) 在本条例中,与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的任何财产有关的净收益是指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6 月 1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的任何积极差异 PDF 创建日期为 2 月 24 日2022 (a) 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财产的对价,或者,如果董事会选择,董事会评估的财产在出售、转让、转让或处置时的价值; (b) 按以下顺序支付的以下金额的总和 (i) (ii) 用于购买尚未偿还的房产的住房贷款下的任何金额;以及根据任何成文法应优先支付给基金的任何其他人的任何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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