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机构(部门管理人员)条例 2007 S 90/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2007 年慈善机构(部门管理人员)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与慈善机构有关的职能和权力 3 对公共机构的批准和监督 4 向专员提交信息 5 对部门管理人员第 S 号决定的上诉90 慈善法(第 37 章) 2007 年慈善(部门管理人员)条例 为行使慈善法第 40C 条赋予的权力,以下社区发展、青年和体育部长特此制定条例引用和启动 1. 本条例可被引述为 2007 年慈善机构(部门管理人员)条例,并于 2007 年 3 月 1 日开始实施。 与慈善机构有关的职能和权力 2.(1) 专员可根据该法案将任何职能或权力委托给任何部门管理人员慈善机构,但根据新加坡法规可行使的除外 在线出版于苏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01 Mar 2007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a) (b) (a) (b) 法案第 24、25、25A、26A、26B 和 30 条。 (2) 第 (1) 款下的委托应采用书面形式。 (3) 部门管理员应仅就其部门内的慈善机构行使根据第 (1) 款授予的任何职能或权力。 (4) 部门管理员行使任何此类职能或权力应遵守专员可能指定的条件和指示;且不得妨碍署长行使任何职能或权力。 3、公共机构的审批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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