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最低金额计划提名)规则 2006 S 374/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
2006 年中央公积金(最低金额计划提名)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婚姻双方可相互提名以获取最低金额 3 提名表格 4 见证人证明 5 婚姻双方不得为对方见证6 证人的资格 7 撤销提名的申请 8 撤销 9 储蓄 附表第 S 374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最低金额计划提名)规则 2006 年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6 年 6 月 28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为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25(1) 条和第 77(2) 条赋予的权力,中央公积金局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以是引述为 2006 年中央公积金(最低金额计划提名)规则,并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婚姻双方可提名2. 根据本规则,作为基金成员的婚姻的 2 方希望共同留出的金额少于该法第 15(6A) 条规定的最低金额的 2 倍,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否则每一方应指定另一方在他去世时获得属于他的最低金额。 3. 根据第 2 条提出的提名应由婚姻双方以附表所列的提名表格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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