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最低金额计划提名)规则 2 婚姻双方可相互提名领取最低金额 5 婚姻双方不得相互作证 6 证人资格 7 申请撤销提名 目录 1 引文 3 提名表格4 见证人 8 储蓄条款 附表 立法历史 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第 25(1) 和 77(2) 节) 中央公积金(最低和计划提名)规则 R 8 GN第 S 3742006 号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6 年 11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修订版 2006(2006 年 11 月 30 日)2006 年 7 月 1 日引文提名)规则。 1. 本规则可引述为中央公积金(最低金额计划婚姻双方可相互提名以领取最低金额 2. 在遵守本规则的前提下,如果婚姻的 2 方作为该基金的成员,希望将其留出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否则每一方应指定另一方在他去世时收到属于3. 根据规则 2 的提名应由婚姻双方以附表所列的提名表格形式作出。见证人证明 4. 婚姻的每一方应在以下情况下根据规则 2 签署其提名2 名证人,他们应在提名上证明他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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