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修改设计-建造-销售计划的行为)令 2006 S 504/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
中央公积金(对 DesignBuildandSell 计划的修改)令 2006 年目录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对第 S 504 号法案第四部分的修改 中央公积金法案(第 36 章) 2006 年 ANDSELL 计划)命令 为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28(2)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长特此作出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中央公积金(修改) 2006 年 DesignBuildandSell Scheme) 法令,并将于 2006 年 8 月 28 日开始实施。对第 2 号法案第四部分的修改。(1) 该法案第四部分适用于任何已售出或将由经批准的房屋出售的住房开发商根据《住房和发展法》(第 129 章)第 IVB 部分进行以下修改 (a) 第 29 (1)、30(1) 和 (3)、32(5)、36(8) 条中的引用和A 39(i)不动产的ct应包括住房;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6 年 8 月 28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b) 该法案第 29 (2) 和 (3) 和 30(2) 条中提及从房屋委员会应包括从经批准的开发商处购买任何住房; (c) 对于从经批准的开发商处购买的住房,该法案第 36(1) 条应替换为如下内容 (1) 如果计划成员在其投保期间的任何时间死亡根据该计划,然后董事会应在证明死亡后 (a) (b) 他的死亡日期在《住房和发展法》第 65S 条所指的住房的相关日期或之后(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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