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DesignBuildandSell 计划法案的修改)命令目录 1 引文立法历史 2 法案第四部分的修改中央公积金法案(第 36 章,第 28(2) 节) 中央公积金(设计建造和销售法案的修改)方案)订购 O 7 GN第 S 5042006 号 2006 年修订版(2006 年 11 月 30 日) 2006 年 8 月 28 日 1. 本命令可引称为中央公积金(引用设计建造和销售计划的修改行为)令。对法案第 2 部分第四部分的修改。(1) 该法案第四部分应适用于根据《住房和发展法》(第 129 章)第 IVB 部分出售或将由经批准的开发商出售的任何住房,并具有以下内容修改 (a) 2006 年 11 月 30 日出版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第 29 (1)、30(1) 和 (3)、32(5)、36(8) 和 39(i) 条中的引用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7 日,不动产法案将包括住房; (b) 该法第 29 (2) 和 (3) 和 30(2) 条中提到的从房屋委员会购买任何不动产应包括从经批准的开发商处购买任何住房; (c) 对于从经批准的开发商处购买的住房,该法案第 36(1) 条应替换为如下内容 (1) 如果该计划的成员在其投保期间的任何时间死亡根据该计划,然后董事会应在证明死亡后 (a) (b) 他的死亡日期在《发展法》第 65S 条的住房和含义范围内的住房住宿的相关日期或之后(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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