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住宅物业计划)(修订)条例 2006 S 364/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
2006 年中央公积金(住宅物业计划)(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生效 2 条例 2 的修订 3 条例 5B 和 5C 的删除和替换 4 条例 18 的删除和替换 5 条例 24 的删除和替换6 修订第 26 条第 S 364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住宅物业计划)(修订)条例 2006 年中央公积金第 77(1)(h) 条赋予的权力法令,人力部部长,在与中央公积金局协商后,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2006 年中央公积金(住宅物业计划)(修订)条例,并自1st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发布于 2006 年 6 月 28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202 年 2 月 24 日2006 年 7 月 2 日。修订第 2 条 2. 中央公积金(住宅物业计划)条例(Rg 6)第 2 条(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的修订 (a) 在紧接定义之前插入在建屋发展局的以下定义中,认可年金是指从保险公司购买的终身年金,并经建屋发展局批准;认可银行是指董事会批准的任何银行; bank 与《银行法》(第 19 章)中的含义相同;在定义 (b) 之后,在住房贷款的定义之后插入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法》(第 3 章)注册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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