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第 3 号修正案)条例 2006 S 412/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
2006 年移民(第 3 号修正案)法规 目录 颁布一级方程式 引证和开始 2 道路速度限制 3 适用于某些车辆 4 取消 FIRST SCHEDULE 第二时间表 第三时间表 第四时间表 第五时间表 S 412 移民法(第 276 章) 2006 年移民(第 3 号修正案)条例 为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63(2)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发出以下通知 引用和启动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2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2006 年 7 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1. 本通知可称为 2006 年道路交通(道路限速)通知,自 2006 年 12 月 29 日起实施。 道路限速 2. 所有机动车的速度沿任何道路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过 (a) 就附表 1 至 5 所列道路或其部分而言,规定的速度列于该等附表; (b)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每小时 50 公里。适用于某些车辆 3. 本通知不适用于 (a) 任何用于灭火、在发生火灾时保护生命和财产、帮助或救援处于危险中的人或发生事故的消防车; (b) 任何用于帮助或营救处于危险中或发生事故的人的救护车; (c) 政府拥有并由新加坡警察部队或新加坡民防部队为执行新加坡警察部队或新加坡民防部队(视情况而定)的职能而使用的任何机动车辆,如果遵守本通知可能会妨碍将消防车、救护车或机动车辆用于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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