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工厂注册)条例 2006 S 135/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
2006 年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工厂注册)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申请 3 工厂注册 4 工厂注册 5 工厂许可证 6 变更占用人或使用工厂 7 撤销注册或许可证 8 上诉部长 9 相应的修订和撤销 2006 年 S 135 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法案(2006 年第 7 号法案)工作场所安全和健康(工厂注册)条例 2006 年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6 年 3 月 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created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为行使 2006 年《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法》第 65 条赋予的权力,人力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可被引用为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注册工厂)条例 2006 年,将于 2006 年 3 月 1 日开始实施。申请 2。本条例不适用于 (a) 任何正在进行建筑作业(挖掘或打桩工程除外)或工程建设工程的时间不超过 2 个月的工厂; (b) (i) 在该处所内工作的人数通常少于 10 人的任何处所(不论他们是否同时在该处所内工作); (ii) 未使用或创造以下任何一项 (A) 任何机械动力、蒸汽锅炉、蒸汽容器、蒸汽接收器、空气接收器、制冷设备压力接收器或燃气设备; (B) 任何高度易燃或有毒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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