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和鸟类(乌敏岛禁止活禽)规则 2005 S 336/200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5年
动物和鸟类(乌敏岛活禽禁令)规则 2005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禁止饲养活禽等 4 总干事可指示拆除用于饲养家禽的建筑物等 5 2005 年第 S 336 号动物和鸟类法(第 7 章)动物和鸟类(禁止在 PULAU UBIN 上饲养活家禽)规则 为行使《动物和鸟类法》第 59 条和第 80 条赋予的权力,农业部部长国家发展部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引用为 2005 年动物和鸟类(乌敏岛禁止活家禽)规则,并于 2005 年 6 月 17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规则中,家禽包括鸡、鸭、火鸡、鹅、鹌鹑、鹧鸪、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5 年 6 月 3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野鸡、国内 p igeons、珍珠鸡、天鹅和孔雀。禁止饲养活家禽等 3.(1) 任何人不得 (a) 在乌敏岛饲养或养殖活家禽; (b) 在乌敏岛购买或出售活家禽; (c) 将活家禽进口到乌敏岛或从乌敏岛出口活家禽。 (2) 第 (1) 款不适用于 (a) 总干事、管理局的任何授权官员或雇员根据法案或本规则履行职责; (b) 协助 (a) 项所提述的人履行职责的任何警务人员或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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