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共卫生(食品卫生)(修订)条例 2005 S 872/200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5年
2005 年环境公共卫生(食品卫生)(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删除和替换第 29 条第 S 872 号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95 章) 环境公共卫生(食品卫生)(修订)法规 2005 为行使《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111(1)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环境局经环境和水资源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例可引称为《2005 年环境公共卫生(食品卫生)(修订)规例》,并于 2005 年 12 月 31 日起实施。 删除和替换第 29 条 2. 《环境公共卫生(食品卫生)规例》(Rg)第 29 条16) 被删除并以下列规定代替 活体动物 29.(1) 除第 (3) 和 (5) 款规定外,没有 p人员应 (a) 将任何活体动物带入,或导致或允许任何活体动物成为 2005 年 12 月 29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在线发布的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带入或保存在任何许可场所; (b) 安排或允许将任何活体动物饲养在毗邻或直接通向任何持牌处所的任何地方。 (2) 在符合第 (4) 和 (6) 款的前提下,如果任何场所被许可作为食品企业或私人市场,则在总干事或任何授权官员的指示下,被许可人应安排在显眼的地方展示在持牌处所放置足够数量的适当告示,大意是禁止在持牌处所内携带活体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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