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来自海啸受灾地区的人类遗骸)(豁免)令 2005 S 38/200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5年
传染病(来自海啸灾区的人类遗骸)(豁免)令 2005 年目录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豁免 海啸灾区附表第 S 38 号传染病法(第 137 章)传染病(来自海啸灾区的人类遗骸)(豁免)2005 年命令 为行使《传染病法》第 71 条赋予的权力,环境和水资源部长特此颁布以下命令引用和启动 1. 本命令可被引用为传染病(人类遗骸) 2005 年海啸影响地区)(豁免)令,并应被视为已于 2004 年 12 月 31 日生效。豁免 2.(1) 部长特此豁免该法案第 43(1) 和 (2) 条的任何人来自附表中指定的任何国家的新加坡,任何死于溺水、受伤或任何其他情况的死者的尸体或人体遗骸或骨头用于 12 月 26 日发生的亚洲海啸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19 Jan 2005 PDF created date on 25 Feb 2022 2004. (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死者不是公民或永久居民在他去世时是新加坡居民,必须事先获得总干事的书面许可。时间表 海啸受灾地区 第 2(1) 段 1. 孟加拉国 2. 印度 3. 印度尼西亚 4. 马来西亚 5. 马尔代夫 6. 缅甸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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