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和鸟类(宠物店和展览)规则 2004 S 34/200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2004 年动物和鸟类(宠物店和展览)规则 目录 制定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将场所用作宠物店 4 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5 许可证的转让 6 许可证持有人的职责 7 总干事颁发的权力指令 8 豁免或退还费用的权力 9 罪行和处罚 10 撤销和过渡性规定 附表费用第 S 34 号《动物和鸟类法》(第 7 章)《动物和鸟类(宠物商店和展览)规则 2004 年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中2004 年 1 月 27 日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为行使《动物和鸟类法》第 80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2004 年《动物和鸟类(宠物店和展览)规则》,将于 2004 年 1 月 27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规则中,许可证是指颁发许可证d 由总干事根据第 4 条和被许可人作出相应解释;宠物店是指饲养或展示拟用作宠物的动物或鸟类以供零售或批发销售或出口的任何场所。将处所用作宠物店 3. 任何人不得将任何处所用作宠物店,或用于任何动物或鸟类的展览或分发,除非按照总干事根据第 4 条颁发的有效许可证并按照该牌照的条件(如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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