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和鸟类(宠物店和展览)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将场所用作宠物店 4 申请和颁发许可证 5 许可证转让 6 被许可人的职责 7 总干事发布指令的权力 8 放弃的权力或退还费用 9 罪行和罚款 10 过渡条款 附表费用 立法历史 动物和鸟类法案(第 7 章,第 80 节) 动物和鸟类(宠物店和展览)规则 R 2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4 年 9 月 30 日出版 PDF created日期:2022 年 2 月 27 日No. S 342004 REVISED EDITION 2004(2004 年 9 月 30 日) 2004 年 1 月 27 日 1. 本规则可称为《动物和鸟类(宠物店和展览)引用规则》。定义 2. 在本规则中,许可是指总干事根据第 4 条颁发的许可,被许可人应据此解释;宠物店是指饲养或展示拟用作宠物的动物或鸟类以供零售或批发销售或出口的任何场所。将处所用作宠物店 3. 任何人不得将任何处所用作宠物店,或用于任何动物或鸟类的展览或分发,除非按照总干事根据第 4 条颁发的有效许可证并按照该牌照的条件(如有的话)。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4.(1) 许可证申请应以总干事可能要求的形式或方式向总干事提出,并附有 (a) (b) 附表中规定的适当费用;以及总干事可能指定的细节、信息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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