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最低加成计划)(修订)条例 2004 S 391/200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2004 年中央公积金(最低加成计划)(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删除和替换条例 7 和 8 3 修订附表第 S 391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中央公积金2004 年基金(最低加成计划)(修订)条例人力部长的责任,在与中央公积金委员会协商后,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2004 年中央公积金(最低加成计划)(修订)条例,并于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删除和替换第 7 条和第 8 条 2. 删除中央公积金(最低加成计划)条例(Rg 27)第 7 条和第 8 条d 及其替代的以下规定 从经批准的银行提款 新加坡法规在线 2004 年 6 月 30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7. 已将额外款项存入经批准银行的任何账户并获得退休年龄为 60 岁或 62 岁(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人士,有权从存放于核准银行的每个账户的额外款项中提取(直至额外款项用尽或会员死亡,以较早者为准)(a ) 如果会员在 2004 年 7 月 1 日之前已年满 55 岁,则 (i)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金额 额外存入认可银行账户的金额 x 230 中的较高者;或 30,000 (ii) 生活费; (b) 如果会员在 2004 年 7 月 1 日或之后年满 55 岁,则按董事会确定的每月支付。...
中央公积金(最低加成计划)(修订)条例 2004 S 391/2004pdf预览版
中央公积金(最低加成计划)(修订)条例 2004 S 391/2004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