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中央基金管理人)条例 2004 S 40/200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2004 年所得税(中央基金管理人)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批准公共机构 4 批准公共机构的条件 5 将批准的公共机构的名称提交给部长 6 关于可扣税捐赠和记录的职责 7 检查相关批准的公共机构的捐赠记录的权力 8 向审计长提供申报表的义务 9 延长授予公共机构的批准 No. S 40 INCOME TAX ACT (第 134 章)2004 年所得税(中央基金管理人)条例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107(2)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4 年 1 月 28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 月 25 日2022 年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条例可以引用编为《2004​​ 年所得税(中央基金管理人)条例》,并应视为已于 2004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申请人是指具有公共性质的机构,已向中央基金管理人申请批准;适当的中央基金管理人,就经批准的公共机构而言,指批准该公共机构的中央基金管理人;经批准的公共机构是指由中央基金管理员根据该法案第 37 条批准的公共机构;有关的公共性质的核准机构,就中央基金管理人而言,指经该中央基金管理人批准的公共性质的核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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