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所得税(功能货币)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文 2 公司过渡条款 3 个人和合伙企业过渡条款 4 适用汇率 No. S 748 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功能货币)条例2004 年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62B(11)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1. 本条例可引用为 2004 年所得税(功能货币)引证条例。公司 2. 公司 (a) 需要在任何课税年度以非新加坡元功能货币提供其税收计算和收入详情; (b) 在任何上一课税年度,已在新加坡元收入申报表中提供了其税收计算和收入详情,新加坡法规在线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公司应按照第 4 条 (i) 任何工业建筑或结构、机械或厂房的剩余价值,或该法第 16、19、19A、19B、19C 或 19D 条所指的权利,在扣除根据任何这些条文作出的任何免税额后; (ii) 任何可在 2004 课税年度或任何后续课税年度或经审计长批准的较早课税年度扣除的任何费用或费用余额; (iii) (iv) (v) (vi) (vii) 在 2004 课税年度或任何后续课税年度或主计长批准的较早课税年度的任何来源的收入;为计算法案第 17 或 20 条规定的任何平衡费用而根据法案第 16、19 或 19A 条获得初始或年度免税额的任何资产的价值;根据该法第 16、17、19、19A、19B、19C、19D 或 20 条,或根据《经济扩张激励(所得税减免)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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