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中央基金管理人)(修订)条例 2004 S 571/200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In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107(2)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本条例可被引用为 2004 年所得税(中央基金管理人)(修订)条例并应被视为已于 2004 年 7 月 28 日开始实施。 第 4 条修正案 2. 对 2004 年所得税(中央基金管理人)条例(GN No. S 402004)第 4 条进行了修改 (a),删除了“个人”一词在第(1)(e)段中并用人数代替; (b) 在第 (2) 段之后插入以下第 (2A) 段 就第 (1)(e) 段而言,新加坡法规委员会于 2004 年 9 月 10 日在附属立法增补中在线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申请人的受托人由一个或多个公司组成,如果该公司的董事人数至少有一半是新加坡公民,则每家此类公司应被视为新加坡公民. 2004 年 8 月 26 日。新加坡财政部常务秘书 LIM SIONG G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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