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机动车辆、注册和许可)(修订)规则 2004 颁布一级方程式的目录 引证和开始 2 修订第一附表第 S 83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机动车、注册和许可) (修订)规则 2004 为行使《道路交通法》第 34 条和第 140 条赋予的权力,交通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道路交通(机动车辆,登记和许可)(修订)规则 2004 并将于 2004 年 2 月 28 日生效。修订附表 2。道路交通(机动车辆、登记和许可)规则 (R 5) 附表 1 第 II 部分已修订( a) 在标题“使用 2002 年 5 月 4 日或之后签发的权利证书注册机动车辆(出租车除外)应支付的额外注册费”的结尾处插入字样 BUT BEFORE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27 Feb 2004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2004 年 2 月 28 日; (b) 在第 (7) 项之后,在使用 2002 年 5 月 4 日或之后签发的权利证书注册机动车辆(出租车除外)应支付的额外注册费标题下,插入以下标题和项目额外注册费使用 2004 年 2 月 28 日或之后颁发的权利证明书在登记机动车(出租车除外)时应付的费用 应付费用的说明 (1) 机动车,不属于第 ( 2) 和 (6),注册目的是 (a) 运送乘客 费用等于 110% (b) 运送货物和乘客 费用等于车辆价值的 110% 车辆 (2) 电机为运送乘客或乘客和货物而注册的车辆,属于 (a) 新的商务服务客运车辆 费用等于车辆价值的 110% (b) 新的 pri租用汽车 费用等于 (c) 新私家车的 110% 费用等于 (d) 新非高峰期汽车 (e) 新旅行车的 110% 费用等于车辆价值的 110%车辆 费用等于车辆价值的 110% 车辆价值 费用等于车辆的 110% 加上价值 10,000 费用等于车辆的 110% 加上价值 10,000 (f) 二手乘用车业务服务(g) 二手私家车 新加坡在线法规 2004 年 2 月 27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h) 二手非高峰期汽车 (i) 二手旅行车 费用等于车辆的 110% 加上价值10,000 车辆的 110% 费用加上 10,000 辆的价值 (j) 新的或二手货物及乘客车辆 费用为车辆价值的 110% (3) 进口的或注册官满意的汽车是本地的为运输 g 组装和注册仅限 oods (4) 进口或注册官满意的综合巴士在当地组装并注册为公共服务车辆 费用等于车辆价值的 5% 费用等于车辆价值的 5% (5)摩托车或小型摩托车 费用等于车辆价值的 15% (6) 公共汽车费用等于车辆价值的 5%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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