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出庭通知)规则 2003 制定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出庭通知表格 附表 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第 S 34 号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 中央2003 年公积金(出庭通知)规则 为行使《中央公积金法》第 62 (8) 和 77(2)(k) 条赋予的权力,中央公积金委员会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1. 本规则可引称为 2003 年中央公积金(出庭通知)规则,并于 2003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出庭通知格式 2. 向任何人送达的出庭通知该法案第 62 条应采用附表中的格式。附表 规则 2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1 月 2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 根据第 62 条 CPF 出庭的通知 通知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鉴于您的出席是有必要回答 TAKE NOTICE 的指控,即您将在(提及日期)在(时间)在(地点)之前亲自到场回答上述指控。如果您无正当理由未能在上述日期和时间出庭,我们可能会发出逮捕令,并可能要求您说明不应因未出庭而受到处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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