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提名)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中央公积金(提名)规则 目录 1 引用 2 提名成员 3 提名获得最低金额优先 4 提名 5 被提名人和股份 6 见证人不是受益人 7 撤销提名 8 撤销提名通知 9 资格证人 10 多名被提名人 11 公告 12 保存时间表 立法历史 中央公积金法案(第 36 章,第 25(1) 和 77(2)(k) 条)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8 年 1 月 1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7 2022 年 2 月中央公积金(提名)规则 R 1 GN第 S 3181986 号 1998 年修订版(1998 年 1 月 1 日) 1. 本规则可引称为《中央公积金(提名)规则》。提名成员 2. 在遵守本规则的情况下,基金成员可以提名任何人收取根据该法第 26(1) 条指定的批准公司的金额或任何股份,该款项或任何股份在该成员去世时支付该法第 20(1) 条规定的基金。优先获得最低金额的提名 3. 成员根据本规则作出的提名,无论是在 1995 年 7 月 1 日之前、7 月 1 日或之后作出的,均须受该成员根据中央公积金(最低金额计划)作出的任何提名提名)规则(R 8)。提名 4. 每项提名均须以附表所列的表格 A、1A 或 2A 作出,并由成员在 2 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见证人应见证成员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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