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公积金(出庭通知)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5年
中央公积金(出庭通知)规则 目录 1 引文立法历史 2 出庭通知形式 附表 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 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第 62(8) 和 77( 2)(k)) 中央公积金(出庭通知)规则 R 10 GN编号 S 342003 修订版 2005(2005 年 3 月 31 日)2003 年 2 月 1 日引文规则。 1. 本规则可引称为中央公积金(出庭通知)出庭通知表 2. 根据法案第 62 条向任何人送达的出庭通知应采用附表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5 年 3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附表规则 2 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 根据第 62 节 CPF 出庭的通知 通知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鉴于您必须出席回答 TAKE NOTICE 的指控,即您将在(提及的日期)在(时间)亲自出现在(地点)之前以回答上述指控。如果您无正当理由未能在上述日期和时间出庭,我们可能会发出逮捕令,并可能要求您说明不应因未出庭而受到处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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