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S 492/2003 号所得税(经批准的财务和库务中心的优惠税率)(修订)条例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2003 年所得税(经批准的财务和财政中心的优惠税率)(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修订条例 2 3 修订附表 No. S 492 INCOME TAX ACT(第 134 章) 所得税(经批准的财政和国库中心的优惠税率)(修订)条例 2003 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43G 节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证和启动 1.(1) 这些条例可引述为 2003 年所得税(经批准的财务和财政中心的优惠税率)(修订)条例。 (2) 第 2 条应被视为已于 2000 年 9 月 5 日生效。 (3) 第 3 条应被视为已于 1999 年 12 月 1 日开始实施。 第 2 条修正案 2. 第 2 条所得税(批准的财务和财政中心的优惠税率)条例(R g 18) 已修订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3 年 10 月 27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a),删除了合格活动定义的 (iv) 和 (v) 段并替换为以下段落 (iv ) 其核准办事处及联营公司,但不包括由核准办事处或联营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从(A)新加坡金融机构以外的来源借入或筹集的资金; (B) 新加坡以外的银行; (C) 新加坡以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们不是经批准的财务和财资中心的办事处或联营公司; (D) 发行任何债券、票据、债权证或其他债务证券,在发行期限内的任何时间由经批准的财务和财政部的任何办事处或联营公司直接或间接实益持有或资助并非经批准的财务及财资中心的经批准办事处或联营公司的中心; (v) 任何债券、票据、债权证或其他债务证券在发行期间的任何时间均未由经批准的财务和财资中心的任何办事处或联营公司直接或间接实益持有或资助并非核准财务及库务中心的核准办事处或相联公司; (b) 在符合条件的活动定义的第 (vi) 段末尾插入单词和,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第 (vii) 段,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新加坡以外的非其办事处或联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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