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批准的海上、航空和过境保险经纪人和经批准的再保险经纪人)条例 2003 S 681/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保险(经批准的海事、航空和运输保险经纪人和经批准的再保险经纪人)条例 2003 制定公式的目录 第 I 部分 初步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第 II 部分 保险经纪人的批准 3 第 4 号法案第 35W 条的豁免 保险经纪人的批准 5批准要求 6 批准条件 7 批准保险经纪人的年费 8 撤销批准 第 III 部分 批准的保险经纪业务的行为 9 批准的保险经纪人的披露 10 批准的保险经纪人的代表 11 批准的保险经纪人使用的书面通信的控制 12 遵守的义务向新加坡管理局在线提供信息 2003 年 12 月 31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13 保持资产净值的责任 14 保险经纪保费账户 15 谈判和风险分担 16 影响批准保险经纪人控制权的安排 1 7 作为经批准的保险经纪人持有 18 退货和审计第四部分杂项 19 发出指示的权力 20 经批准的保险经纪人等词语的使用 21 为保单的有效性而保留 第一附表 指定国家 第二附表 No. S 681 INSURANCE ACT (第 142 章) 2003 年保险(经批准的海上、航空和运输保险经纪人和经批准的再保险经纪人)条例 为行使《保险法》第 52 (1A) 和 64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新加坡条例2003 年 12 月 31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在线发布的法规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第 I 部分初步引用和开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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