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批准的海上、航空和过境保险经纪人和经批准的再保险经纪人)(修订)条例 2019 S 764/201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9年
1 S 7642019 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2019 年第 S 764 号保险法(第 142 章)保险(经批准的海上、航空和运输保险经纪人和经批准的再保险经纪人)(修订)条例 在行使《保险法》第 52(1A) 和 64 条赋予的权力时,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条例是 2019 年保险(经批准的海事、航空和过境保险经纪人和经批准的再保险经纪人)(修订)条例,并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开始实施。 附表一的修订2. 《保险(经批准的海上、航空和过境保险经纪人和经批准的再保险经纪人)条例》(Rg 14)的第一个附表进行了修订,在第 2 项之后立即插入以下第 3 项。欧盟成员国。 G.N.编号 S 8642018 S 7642019 2 2019 年 11 月 14 日制作。RAVI MENON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董事总经理。 CMI IB 012019; AGLEGISSL14220155 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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