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醉物质(治疗及康复)规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9年
麻醉品(治疗和康复)规定 5 犯人传染病检查 6 处理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疾病犯人的保密性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一般命令 4 体检 7 寝具和饮食 8 日常生活 9 职业培训 10 合理娱乐等 11 宗教指导 立法历史 致毒物质法(第 146A 章,第 28 节) 致毒物质(治疗和康复)条例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9 年 4 月 1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Rg 3 修订1999 年版 (1999 年 4 月 1 日) 1987 年 12 月 1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致醉物质(治疗及引证康复)规例》。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监狱署长具有与《监狱法》(第 247 章)第 2 条相同的含义;医务人员是指当其时被指派根据本条例执行医务人员职能的政府医务人员;主管人员是指根据该法案第 18A(2) 条被任命为认可中心主管人员的人。一般命令 3. 经批准的中心负责人应负责控制和占用所有在押人员,并可发布不违反本规定的一般命令,在押人员应遵守。进入经批准的中心进行体检。 4. 每个犯人在对犯人进行传染病检查后,应尽快接受医务人员的检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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