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修订)规则 2002 S 343/200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2年
2002 年破产(修订)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启动 2 规则 174 的删除和替换 3 规则 175 的修订 4 规则 179 的修订 5 规则 205 的修订 6 新的第 IXA 部分 7 附表编号 S 343 的修订法案(第 20 章)2002 年破产(修正案)规则 为行使《破产法》第 166 条赋予的权力,法律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启动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破产法(修正案) 2002 年规则并将于 2002 年 8 月 1 日生效。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2 年 7 月 15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2. 破产规则 (R 1) 的第 174 条被删除,以下规则被删除并以规则 174 代替 方式和证明内容 174.(1) 每个债权人必须在作出破产令后的 3 个月内通过向破产管理署提交证明其债务受让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的债务证明。 (2) 除放债人就其提供的贷款提交的债务证明外,任何其他债务证明都可以电子方式提交。 (3) 每份债务证明 (a) 应采用表格 23 或以电子方式提交的情况下,采用官方受让人可能要求的电子形式; (b)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i) 债权人的姓名和地址; (ii) 在破产​​令发出日期他的索偿总额; (iii) 索赔金额是否包括该法案第 94(3) 条所定义的利息,如果是,则单独说明截至破产令日期已累积的实际金额以及利率和期限为其计算的; (iv) 索赔是否包括商品和服务税,如果包括,该税款的金额; (v) (vi) 破产人如何及何时招致债务的详情;所持有的任何担保的详情、提供日期和债权人对其赋予的价值; (vii) 提交证明的人的姓名、地址和权限(如果该人不是债权人本人)。...
破产(修订)规则 2002 S 343/2002pdf预览版
破产(修订)规则 2002 S 343/2002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