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环境部长的职责)通知 2001 S 637/200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环境部长的责任)通知 2001 年颁布公式 2 引文 3 取消 附表 部门法定机构 主题 No. S 637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责任2001 年环境部长通知 环境部长的职责 特此通知一般信息,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30(1) 条,总理已指示林瑞生先生应自 2001 年 11 月 23 日起负责附表所列的部门和主题,并指定他为环境部长。取消引用 2.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2001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环境部长的责任)通知。 3.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部长的责任)在线发布在子公司2001 年 12 月 19 日的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环境)通知 2000(GN 编号 S 4542000)被取消。时间表 部门法定机构 环境政策和管理司 工程服务部。污染控制部。资源保护部。战略规划研究部。环境公共卫生部 环境卫生部。食品控制部。小贩部。检疫和流行病学系。病媒控制与研究部。公共事业委员会。主题 环境卫生 减少不卫生条件和公共卫生滋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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