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环境部长的职责)通知 2000 S 454/200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0年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环境部长的责任)通知 2000 年颁布公式 2 引用 3 取消附表 S 454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宪法(部长的责任)环境) 通知 2000 年环境部长的责任 特此通知一般信息,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30 条,总理已指示环境部国务部长林瑞生先生自 2000 年 10 月 1 日起,通信和信息技术专业负责人承担附表所列部门和科目的职责。引用取消 2.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2000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环境部长的责任)通知。 3.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部长的责任)在线发布在子公司2000 年 10 月 6 日的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环境)1999 年通知(GN No. S 24899)被取消。附表 部门法定机构 环境工程部 下水道部。排水处。工程服务部。楼宇管理股。环境政策与管理司战略规划和研究部。国际环境与政策部。污染控制部。环境公共卫生部 环境卫生部。小贩部。检疫和流行病学系。病媒控制与研究部。食品控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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