帽。 108, N 2 2002 年版第 23 (1) 和 25 (2) 条的豁免。页。 1 金融公司法(第 108 章,第 53(2) 条)第 23(1) 和 25(2) 条的豁免 2001 年 9 月 1 日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已豁免丰隆新加坡金融有限公司第 23(1)(b) 条和 (c) 法案,关于以下活动 (a) 为外币计价证券融资; (b) 在保理和应收账款融资项下为外币计价发票融资,但须遵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不时向丰隆新加坡金融有限公司发出的信函中规定的条件。 2. 自 2001 年 9 月 1 日起,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已豁免丰隆新加坡金融有限公司 (a) 第 23 (1) (f) (i) 条,但无抵押垫款、无抵押贷款除外或授予以下人士的无担保信贷便利 (i) 其任何董事,无论这些信贷便利是由其董事共同或个别获得; (ii) Hong Leong Singapore Finance Limited 或其任何董事作为合伙人、经理或代理人拥有权益的公司,或任何个人或公司或其任何董事为其担保人的个人或公司; (iii) 任何董事合法或实益拥有超过 50% 的已发行资本或任何董事控制董事会组成的公司,但不包括其证券的上市公司31. 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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