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付款的豁免)(修订)通知 2001 目录颁布公式 1 引证 2 新的第 1A 段 3 第 2 段的修正 4 第 3 段的修正 5 新的第 4 和 5 段 No. S 267 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豁免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经济和技术发展付款)(修正案)通知 2001 年为行使所得税法第 13(4)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作出以下通知 1.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2001 年所得税(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付款的豁免)(修订)通知。引用新的第 1A 段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5 月 9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2001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 2. 所得税(免除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经济技术发展费用) 2001 年通知(G.N. No. S 972001)(在本通知中称为主要通知)通过在第 1 段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 1A 段进行修订。就本通知而言,可下载软件是指最终用户从互联网或网络付费下载的软件,最终用户仅获得使用该软件的权利,但不得对该软件进行逆向工程、反编译或反汇编;最终用户是指获得在单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上运行该软件的权利但无权使用该软件的版权的用户;维护和支持服务包括通过电话或在线服务提供软件技术支持、提供更新或升级、远程纠正缺陷或提供与站点许可相关的安装服务;站点许可是指被许可人仅获得软件使用权但不得对软件进行逆向工程、反编译或反汇编,或利用软件版权的软件许可;并且被许可人被允许在任意数量的计算机或服务器上安装软件,以便在其自己的业务、地点或设施内运行,并包括任何不单独定价且与授予软件许可有关的维护和支持服务;与计算机硬件捆绑销售的软件是指预装在计算机硬件中并在下列条件下分发的软件,该软件和计算机硬件作为单一产品一起销售,不单独定价;买方仅获得在计算机硬件上使用软件的权利;并且买方不得自行对软件进行逆向工程、反编译或反汇编,或转售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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