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区(第 10 号)令 2001 S 471/200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保护区(第 10 号)令 2001 年目录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宣布为保护区的场所 附表第 S 471 号保护区和保护区法案(第 256 章)保护区(第 10 号)令 2001为行使《保护区和保护区法》第 5(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可称为 2001 年《保护区(第 10 号)令》和应于 2001 年 9 月 28 日引证并开始运作。 宣布为保护区的场所 2. 附表第二栏所述的场所特此宣布为该法案的受保护场所,任何人不得被除非他持有附表第一栏指明的当局发出的通行证或许可证,或已获得在该处所当值的获授权人员准许进入该处所让渡。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1 年 9 月 28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时间表 第一栏 管理局 第二栏 受保护的地方 新加坡武装部队渡轮码头首席步兵官。所有这些区域包括部分国家保护区和 MUKIM 第 31 号(樟宜)的第 560、561 和 1883 号地段的一部分以及新加坡武装部队渡轮码头占领的新加坡共和国领海内的海床,面积约为14,359 平方米,大致如下所述 开始于 SINGAPORE ARMED FORCES FERRY TERMINAL 的最北角,该点为 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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