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登记(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2000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删除和替换第一附表第 S 165 号契约登记法(第 269 章) 契约登记(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2000为行使《契约登记法》第 29 条赋予的权力,司法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启动 1. 这些规则可被称为 2000 年契约登记(第 2 号修正案)规则,并应2000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删除和替换附表 2。 契约登记规则 (R 1) 的附表被删除,并以下列附表代替 第一附表费用 规则 30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补充2000 年 3 月 30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1.(1) 登记或临时登记每份备忘录或文书 28 (2) 作出确认,法定通过宣誓书为每一方宣誓或作出承认的任何文书的适当执行的证明声明,并提供此类承认、声明或证明的证书 每人每天 2 份 用于准备根据该法案第 5 条要求的备忘录 用于准备一份任何计划的副本或摘录 用于搜索或检查(非官方搜索)登记册或根据该法案或任何先前的法规保存在登记处的任何簿册或任何文件或摘录自保留的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册中的任何文件或摘录根据 1839 年印度第 XVI 法案或在登记处为公众检查而保存的任何其他记录 申请对登记处中的每批根据该法案保存的任何书籍、索引或文件进行官方检索,包括颁发检索证书或任何以前的成文法以及根据该法制定的任何规则,并在地块基础系统中 根据法案第 12 条发出传票 根据第 12 条送达传票该法案(除了过程服务器的运输成本)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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