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安全要求)(修订)条例 1999 S 238/199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9年
1999 年消费者保护(安全要求)(修订)条例 目录颁布公式 1 引文 2 修订附表号 S 238 消费者保护(贸易说明和安全要求)法案(第 53 章)消费者保护(安全要求)(修订)条例1999 为行使《消费者保护(商品说明和安全要求)法》第 11 条和第 32 条赋予的权力,贸易和工业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1. 本条例可称为消费者保护(安全要求) ) 2. 《消费者保护(安全要求)条例》附表(Rg (a) 删除第 8 项并代之以下列项目 1999 年引文(修订)条例。附表 1 的修订)被修订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附属立法补充1999 年 5 月 28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8. 水壶是他的电动家用电器食用水,额定容量不超过 10 升。 ; 2000 年 6 月 1 日 (b) 删除第 14 项并代以下列第 14 项。电视或视频显示单元,即用于接收和显示来自发射站或本地来源的信息的电子设备。该设备将直接或间接连接电源,并用于家庭和类似的一般室内使用。 ;至 2000 年 6 月 1 日 (c),删除第 19 项并代以下列第 19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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