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年海关(杂费)通知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应付总干事的费用 3 外交使团豁免 4 政府和批准产品的出口商豁免 5 费用减免 6 撤销《海关法》第 S 223 号附表(第 70 章) 1999 年海关(杂费)通知 为行使《海关法》第 98 条赋予的权力,海关总长经财政部长批准,特此发出以下通知 引用和开始1. 本通知可被称为 1999 年海关(杂费)通知,并将于 1999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9 年 5 月 21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应付总干事的费用 2 . 就附表第一栏所列事项向总干事支付款项le 在其第二栏与之相对列出的费用。本通知规定的外交使团豁免。 3. 已获派驻的外交使团免缴政府和批准产品出口商的任何费用 4. 总干事可酌情免除 (a) 政府部委或部门或政府机关状态; (b) 《经济扩张激励(所得税减免)法》(第 86 章)所指的经批准产品的任何出口商,免于支付本通知中规定的任何费用。费用的免除 5. 总干事可酌情 (a) 免除在任何特定情况下与附表第 (6)(a) 项下的货物检验有关的费用; (b) 如果查询人所寻求的资料无法从香港海关的任何官方刊物上轻易获得,则豁免就附表第 (9) 项应付的任何费用。...
海关(杂费)通知 1999 S 223/1999pdf预览版海关(杂费)通知 1999 S 223/1999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