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杂费)通知 目录 1 引文 2 应付总干事的费用 3 外交使团豁免 5 费用减免 附表 费用 立法历史 4 政府和批准产品出口商的豁免 海关法(第 70 章,第 98 节) 海关(杂费)通知 N 3 GN No. S 1722001 REVISED EDITION 2009 (31st August 2001) 1st April 2001 1. 本通知可引称为海关(杂费)通知。应支付给总干事的引用费 2009 年 8 月 31 日出版的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2. 对于附表第一栏中指定的事项,应支付给总干事的费用第二列。本通知规定的外交使团豁免。 3. 获派驻的外交使团免交任何费用 政府和批准产品的出口商免交任何费用 4. 1 总干事可酌情豁免政府的部委或部门或国家机关支付本通知中规定的任何费用。 1 2002 年修订版海关(杂项费用)通知(N 3)中的第 4(b) 段被省略,因为《经济扩张激励措施(所得税减免)法》(第 86 章)(权力和程序2004 年第 11 号法案废除了宣布一个行业和产品为批准的行业和批准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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