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杂费)通知 1996 S 544/199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6年
1996 年海关(杂费)通知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启动 2 应付总干事的费用 3 外交使团豁免 4 政府和批准产品的出口商豁免 5 费用减免 6 撤销《海关法》第 S 544 号附表(第 70 章)海关(杂费)通知 1996 年海关总长行使《海关法》第 98 条赋予的权力,经财政部长批准,特此发出以下通知1. 本通知可被称为 1996 年海关(杂费)通知,并将于 1997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6 年 12 月 27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应付总干事的费用 2 . 应就附录第一栏所列事项向总干事支付将与此相反列出的费用计入其第二栏。本通知规定的外交使团豁免。 3. 派驻的外交使团免缴政府和批准产品出口商的任何费用 4. 总干事可酌情免除政府的部委或部门或国家机关或任何《经济扩张激励(所得税减免)法》第 3 章所指的经批准产品的出口商。 86 免于支付本通知中规定的任何费用。费用的免除 5. 总干事可酌情 (a) 免除在任何特定情况下与附表第 (6)(a) 项下的货物检验有关的费用; (b) 如果查询人所寻求的资料无法从香港海关的任何官方刊物上轻易获得,则豁免就附表第 (11) 项应付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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