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年环境公共卫生(环境控制官员注册)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3 需要注册的环境控制官员 4 注册证书的期限和续期 5 除非已注册,否则任何人不得担任环境控制官员 6注册证书的暂停和取消 7 上诉 8 注册 9 培训 10 提交工地环境管理计划和工地环境管理报告 11 专员的书面指示 12 终止雇佣环境管理人员的通知 13 提供设施等 14 补偿新加坡环境控制官员在线发布于 1999 年 10 月 28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15 Penalty No. S 469 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95 章) 环境公共卫生(环境控制官员注册)条例TIONS 1999 为行使《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113(1) 条所赋予的权力,环境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证并生效 1. 本条例可被引述为《环境公共卫生法》(Environmental Public Health)管制官员)条例 1999 年,并将于 1999 年 11 月 1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实践守则指由专员颁布的适用于每一位环境管制官员的实践守则;采用方式聘用或使用任何人的服务,无论是根据服务合同还是其他方式,无论是否有薪水;就建筑工地而言,工程是指 (a) (b) 建筑物、构筑物或道路的竖立、建造、改建、维修或保养;与工程的建造、检查、维修或拆除有关的任何道路或邻近土地的破碎、打开或钻孔; (c) 拆除或疏浚工程; (d) 任何其他工程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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