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共卫生(环境控制官员的雇佣)令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本命令的适用 4 环境控制官员的雇佣 5 全职和兼职基础 立法历史 《环境公共卫生法》(第 95 章,第 62(1) 节)环境公共卫生(环境控制官员的雇佣)令 O 1 GN第 S 4731999 号 2001 年修订版(2001 年 1 月 31 日) 引文 1. 本命令可引称为《环境公共卫生(环境控制官员就业)令》。 1999 年 11 月 1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1 年 1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定义 2. 在本订单合同中,就建筑工地而言,是指在建筑上进行的工程的总价值适用合同中规定的场地;就建筑工地而言,工程是指 (a) (b) 建筑物、构筑物或道路的竖立、建造、改建、维修或保养;与工程的建造、检查、维修或拆除有关的任何道路或邻近土地的开裂、打开或钻孔; (c) 拆除或疏浚工程; (d) 任何其他工程建设工作。该命令的应用超过1000万。 3. 本命令适用于任何建筑工地,其合同金额与雇用环境控制官员有关。 4.(1) 如果与建筑工地有关的合同金额超过 5000 万,则建筑工地的占用人应雇用一名合资格人士全职担任建筑地盘的环境管制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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