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集体执业)规则 1999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部分 I 初步 2 定义 3 应用第二部分 一般原则 4 集体执业的目的和精神 5 单独的责任 6 集体执业的名称、风格和登记册 7 管理集体执业 8 银行账户 9 独资经营者无行为能力或死亡 No. S 103 LEGAL PROFESSION ACT (CHAPTER 161) LEGAL PROFESSION (GROUP PRACTICE) RULES 1999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于 1999 年 3 月 1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为行使《法律职业法》第 71(1)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律师协会理事会经首席大法官批准,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可以引用这些规则为 1999 年法律专业(团体执业)规则,并于 1999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 第 I 部分 初步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事务所指由律师和律师组成的事务所,包括独资企业和由 2 名或以上律师和律师组成的合伙企业;公司名称是指公司开展业务的名称或风格;集团执业是指由 2 个或多个事务所组成的事务所,这些事务所明确以集团名义作为独立事务所作为一个集团在相互合作中执业;经理是指规则 7 中提及的经理。 应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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