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集体执业)规则 目录 1 引文第一部分 初步 2 定义 3 应用第二部分 一般原则 4 集体执业的目的和精神 5 单独的责任 6 集体执业的名称、风格和登记册 7 集体执业的管理 8 银行账户9 独资经营者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 立法历史 法律专业法(第 161 章,第 71(1) 节) 法律专业(集体实践)规则 R 19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1 年 1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GN第 S 1031999 号 2001 年修订版(2001 年 1 月 31 日)第 I 部分 初步 1. 本规则可引称为《法律职业(团体执业)规则》。 1999 年 4 月 1 日 引文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事务所”是指由律师和律师组成的事务所,包括独资企业和由 2 名或更多律师和律师组成的合伙企业;公司名称是指公司开展业务的名称或风格;集团执业是指由 2 个或多个事务所组成的事务所,这些事务所明确以集团名义作为独立事务所作为一个集团在相互合作中执业;经理是指规则 7 中提及的经理。 适用范围 3. 本规则适用于集团执业的所有事务所,旨在规范他们在集团执业中的关系以及他们与客户和集团执业之外的其他人的交易,但不影响礼仪和专业实践规则以及任何其他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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