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年健康肉类和鱼类(进口、出口和转运)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定义 3 可授予许可证或许可证的人 4 许可证和许可证不可转让 5 进口或转运肉类产品和鱼产品的许可证持有人提交某些文件 6 进口肉制品和鱼制品的检查程序 7 肉制品和鱼制品的标签 8 出口卫生证书 9 可复合的罪行 No. S 554 WHOLESOME MEAT AND FISH ACT 1999 (ACT 5 OF 1999) WHOLESOME MEAT和鱼类(进口、出口和转运)规则 1999 年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9 年 12 月 10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部长行使 1999 年《健康肉类和鱼类法》第 41 条赋予的权力为国家发展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以引用为健康肉类和 Fi sh (Import, Export and Transshipment) Rules 1999 并应于 1999 年 12 月 10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适当的费用,否则就任何需要支付费用的事项而言,指费用因此,按照 1999 年《健康肉类和鱼类(费用)规则》(GN编号 S 55399);就任何肉制品或鱼制品而言,基本包装单元是指 (a) 如果肉制品或鱼制品是预先包装的产品,则肉制品或鱼制品的每个包装; (b) 如果肉制品或鱼制品由未经预先包装的胴体或胴体部分组成,则每个此类胴体或其部分;或海关办事处或站是指根据《海关(办事处和站)条例》(第...
健康肉类和鱼类(进口、出口和转运)规则 1999 S 554/1999pdf预览版健康肉类和鱼类(进口、出口和转运)规则 1999 S 554/1999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