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海关(机动车辆特别税)(修正案)规则 1998 年 1998 年海关(机动车辆特别税)(修正案)规则颁布的目录根据《海关法》第 17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海关(机动车辆特别税)(修正)规则1998 年,并将于 1998 年 9 月 1 日开始实施。 附表 2 的修订。 海关(机动车辆特别税)规则 (R 1) 的附表被删除,并以下列附表代替 附表第 I 部分规则 2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在 1998 年 7 月 17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中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1998 年 9 月 1 日之前开始的具有车辆执照的机动车应缴纳的特别税 半年特别税税率 6 倍金额道路交通(汽车、登记及发牌)规则(第276,R 5)。 《道路交通(机动车辆、登记和许可)规则》附表二中为同类或同类汽车规定的半年许可费金额的 6 倍。...
海关(机动车辆特别税)(修订)规则 1998 S 390/1998pdf预览版海关(机动车辆特别税)(修订)规则 1998 S 390/1998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