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和服务税(一般)(修订)条例 1998 S 400/199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1998 年商品和服务税(一般)(修订)条例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新条例 45A 至 45E 3 条例 96 修正案第 S 400 号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17A 章) 商品和服务税 ( 1998 年总则(修订)条例 为行使《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41(4) 和 42(10) 条赋予的权力,财政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条例可以是引述为《1998 年商品及服务税(一般)(修订)条例》,并于 1998 年 7 月 24 日开始实施。新条例 45A 至 45E 2. 《商品及服务税(一般)条例》(Rg 1)通过插入以下内容进行修订:紧接第 45 条之后,以下规定 以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申报表 45A.(1) 任何根据本部分被要求向审计长提交申报表的人均可向审计长申请成为注册用户电脑服务,并以电子通知的方式提供回报。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8 年 7 月 24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2) 根据第 (1) 款提出的申请应以审计长确定的形式和方式提出,审计长可在其酌情权、批准申请并施加他认为合适的条件。 (3) 为本条例的目的,注册用户根据本部分以任何电子通知方式提供的退货应视为在数据服务提供者将电子确认发送至注册用户,大意是退货已发送到审计长的计算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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